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有关规定,经县政府(泾政秘[2019]199号)文件批准,依法收回泾县城镇化建设有限公司位于泾县泾川镇龙井苑安置小区东侧国有土地使用权,并注销下列不动产权证。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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